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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风采

供应商征集公告

华夏银行宁波分行外聘评估机构征集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0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宁波分行”或“采购人”)拟对宁波分行外聘评估机构征集,诚邀符合要求的评估机构报名参与。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宁波分行评估机构入围选型征集项目。

  二、采购内容简介 (以最终标书为准)

  根据华夏银行宁波分行的信贷业务抵押物评估需要,现对以下内容征集供应商,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分行新发生授信业务的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存量授信业务的抵质押品价值重估、抵债资产、转让资产进行评估及其他需要进行评估服务的业务等。

  三、意向供应商资质要求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意向供应商准入要求

  1、供应商应符合并遵守其所属地和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的相关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等。

  2、评估机构已向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相关主管部门备案,且具备在有效期内的专业执业资格,其中:房地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具有二级(含)以上资质,土地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应是本省或全国。

  3、在总、分行(或异地支行)所在地具有较好声誉,有过三年以上向商业银行提供评估服务的经历,且近两年评估服务业务收入均达50万元以上。

  4、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行政执法或行业管理部门处罚、通报等不良记录。

  5、在评估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评估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二)提交材料内容

  1、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华夏银行集中采购供应商推荐(自荐)信息表》(详见附件2)和供应商声明书(详见附件3)。

  2、企业简介。包括公司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控制制度、资产状况、法定代表人和有行业注册资格的评估人员简历、近三年经营情况等。

  3、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未实施“三证合一”的,请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实施“三证合一”的报价人请提交加盖公章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最新公司章程。

  4、行业资质证书。合法有效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土地估价资质证书/资产评估资质证书等。

  5、通过省级财政部门、资产评估协会等指定网站查询评估机构备案信息。

  6、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和“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名单,提供网站查询结果(截屏盖章)。

  7、近两年的财务报告及附注,原则上须为审计报告。

  8、评估人员名单,评估人员中专职和外聘兼职情况介绍,证明评估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文件和职业后续教育证明文件。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材料。

  10、提供近两年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同业发文、业务发票等相关同业合作证明材料。

  (三)提交材料要求

  请将所有要求提交的材料打包压缩为1个文件包,文件名格式为:公司全名+XX项目。

  1.提交材料须按要求扫描并生成PDF文件或指定版本,对于未按要求加盖公章的原件电子扫描件视为缺漏,采购人将拒绝其报名。

  2.报名资料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全的情况,采购人将拒绝其报名。

  3.采购人视收到的上述材料不涉及商业秘密。

  4.前来报名的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合法性,并由此承担法律风险和赔偿责任。采购人保留对相关材料进一步核实的权利,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采购人将取消其本次及以后的报名资格。

  5.凡是符合本项目资质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人均会向《华夏银行集中采购供应商推荐(自荐)信息表》中登记的联系人邮箱发出正式邀请。投标时间及地点以邀请文件通知为准。

  四、本次供应商征集联系事项

  采购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余老师 0574-87972564

  郑老师 0574-87972511

  供应商材料提交邮箱地址:nbzxx@hxb.com.cn,

  征集期:2024年5月 7 日-2024年5月17日

  五、本次供应商征集公告在华夏银行官网(www.hxb.com.cn)、金采网(www.cfcpn.com)、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n)发布。

  附件:1.授权委托书  

          2.华夏银行集中采购供应商推荐(自荐)信息表  

          3.供应商声明书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024年5月7日

注: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部分业务以当地网点的公告与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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