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某日,朱先生接到一通陌生电话,对方自称为“个人征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并说出一些朱先生的个人信息与其核对。来电工作人员告诉朱先生,他的个人征信记录有瑕疵,会影响他正在办理的房屋贷款,推荐他申请修改相关征信信息。朱先生当时确实刚买房,正在申请办理房屋贷款,一听会影响放款,非常着急,随即接受了对方的建议进行“征信洗白”,并缴纳了5000元的申请担保金。次日,朱先生经过银行网点,向工作人员询问不良征信记录是否可以花钱进行“内部洗白”,银行工作人员向其普及了个人征信知识及类似诈骗案例,朱先生恍然大悟,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分析】
个人征信被称为消费者的“第二张身份证”,对于消费者来说非常重要,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征信洗白”的旗号进行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有的收取高额“洗白”费用后失联;有的教唆消费者伪造各类材料和法律文书,用“非恶意逾期”或“不可抗力”等理由进行无理申诉;有的以委托办理“征信洗白”为由骗取消费者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上述违法行为均会给消费者造成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也给相关征信管理机构造成极大工作困难。
【消保提示】
我国《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和《征信业管理条例》均对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开展征信业务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类似征信问题,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征信洗白”绝不可信。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金融机构等征信信息提供者,都无权随意更改、删除信息报告中正确展示的信用信息。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洗白”、“记录修复”的情况,凡是声称合法的、收费的“征信修复”都是诈骗行为。
二是征信异议要合法提。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确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异议是纠错机制,并非“失信后”为重塑信用而进行的“补救”。同时,消费者要特别注意,相关征信管理部门在受理异议时,均不会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
三是理性认识不良记录。信用记录是信息主体社会经济交往的客观记录,是信息使用者判断、分析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参考因素。消费者在保护好个人征信记录的同时,也要理性认识信用报告上的不良记录,利用非法手段妄图“洗白”和“修复”,不仅达不到目的,反而会对消费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