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人民币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华夏银行人民币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发卡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华夏人民币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均须遵守此章程。
第二条 华夏银行人民币借记卡(以下简称“华夏借记卡”)是华夏银行面向社会发行的,使用银联标识,具有存取款、消费结算、转账汇款、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华夏借记卡不允许透支,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指定国家或地区使用。持卡人如需进行业务咨询或投诉,可通过华夏银行官网或客服热线95577查询有关内容。
第三条 按照卡片信息载体不同,华夏借记卡分为磁条卡(已停发)、磁条芯片复合卡和纯芯片卡(以下“磁条芯片复合卡”和“纯芯片卡”统称“IC卡”);按照从属关系,华夏借记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
第四条 磁条借记卡不设有效期,可长期使用。IC卡有效期最长为十年,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发卡银行条件的个人可申领华夏借记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凭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领华夏借记卡,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可领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华夏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开户应使用实名。持卡人委托他人代办业务的,须符合发卡银行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
第六条 华夏借记卡可关联多种账户,其中主账户为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一张华夏借记卡只有一个主账户,并指定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关联的各账户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的账户管理规定;各账户内的存款按照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和发卡银行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IC卡的持卡人可开通电子现金账户,IC卡电子现金账户最高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不得透支,不计付利息,不能用于提取现金。
第七条 同一持卡人在我行至多可开立4张华夏借记卡(含附属卡,不含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华夏借记卡主卡持卡人可申领附属卡,一张主卡下最多可申领十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授权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主账户资金,主卡持卡人对附属卡发生的交易负责,并有权向银行申请取消附属卡。
第八条 持卡人可凭卡在受理银联卡的特约商户消费结算,可在发卡银行指定的营业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存取现金、转账汇款和投资理财等金融交易。存取现、转账及消费结算的最高限额以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标准为准;存取现金须遵守现金管理规定。
第九条 IC卡除磁条借记卡已有功能外,还具备电子现金支付功能:IC卡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功能。IC卡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交易不验证密码。
第十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华夏借记卡,卡片被盗或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持卡人可在华夏银行网点或通过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挂失。挂失成功时间,以华夏银行系统记录时间为准;挂失成功后,立即生效,未解除挂失的,永久有效。挂失生效前因遗失华夏借记卡或密码产生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办妥挂失手续后,可在与发卡行约定期满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凭证办理补发新卡手续。IC卡电子现金账户(补登账户余额除外)不可办理挂失手续,持卡人因卡片遗失电子现金账户所产生的资金损失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一条 持卡人遗忘华夏借记卡密码应凭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银行申请办理密码重置业务。
第十二条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网点办理换卡手续。持卡人终止使用华夏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手续。持卡人申请销卡前,应偿还借记卡涉及的所有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主卡销卡时,应先办理卡内其他账户销户、附属卡销卡等操作。如IC卡芯片损坏无法读取时,电子现金余额以银联规定的脱机消费最长清算周期后的余额为准。
第十三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遇到吞卡时,可按该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的规定到指定网点办理领回手续。逾期未领的,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回发卡银行办理挂失补卡等有关手续,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可以按规定程序处理被吞卡片。
第十四条 发卡银行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华夏借记卡、密码、短信验证码及CVN2码(卡片验证码)等个人保密信息,华夏借记卡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和转卖。持卡人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含银行卡)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凡通过磁道信息(含CVN)校验或密码校验的联机交易,以及通过CVN2 、密码、短信验证码等验证的网银等非面对面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持卡人保管不当、将卡片转借、交由他人使用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存、取款客户回执、POS 消费单据等,持卡人应注意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
第十五条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华夏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盗用和伪卡交易等使用风险时,可以暂时对该卡进行止付并与持卡人进行核实。持卡人发现上述情况的,应立即向发卡银行核实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六条 持卡人与商户等第三方机构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资料,持卡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的结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华夏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华夏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持卡人可在华夏银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服务价目名录。华夏银行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华夏银行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华夏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华夏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通过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等渠道向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等对账服务。持卡人对交易账务有疑义的,应在交易发生日起180日内(以自然日计算)提出查询申请。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等非发卡银行原因造成的供电停止或通讯网络系统故障等导致华夏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时,发卡银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发卡银行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二条 因持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的规定,发卡银行可以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华夏借记卡。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华夏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华夏银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应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等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修改后的章程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华夏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华夏借记卡的,可向华夏银行提出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或销卡申请,否则视为同意接受章程的各项内容。
华夏银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或网站公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华夏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本章程所称“公告”均指在华夏银行营业网点或华夏银行网站【http://www.hxb.com.cn】等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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